您的位置: 首页>>要闻>>通知公告

关于严禁在燃气管道设施附近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告

来源: 高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6-02-03 09∶43
字体:【 打印

广大居民朋友们:

为确保春节期间我县燃气供应安全稳定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公共安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甘肃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县委、县政府关于春节期间安全工作的统一部署,现就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明确禁放范围,严守安全红线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所有埋地、架空燃气管道、燃气调压站(箱、柜)、燃气阀井(室)、燃气计量装置(表箱)、液化石油气储配站、供应站(点)等燃气设施及其国家规范、行业标准确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以及燃气企业根据实际运行风险评估划定的安全警戒区域内,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燃放任何类型的烟花爆竹。燃气具有易燃易爆的物理特性,燃放烟花爆竹产生的明火、高温射流、弹射物及爆炸冲击波,极易对燃气设施造成物理损坏或引发直接燃烧、爆炸,构成重大安全风险。

二、深入辨识危害,强化风险意识

燃气设施是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和民生保障工程。在燃气设施附近燃放烟花爆竹,是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违法行为。一旦导致燃气管道破损、阀门损坏或调压设施失灵,将引发燃气泄漏,进而可能造成区域性火灾、爆炸等恶性安全事故。此类事故不仅直接严重威胁周边建筑物内居民及过往行人的生命安全,导致重大财产损失,还将严重影响区域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和社会稳定,其后果不堪设想。广大居民、商户及各单位务必清醒认识其极端危害性,自觉抵制和杜绝此类危险行为。

三、重申法律责任,严格依法查处

根据国家《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将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落实监护责任,加强青少年教育

家庭是安全的第一道防线。各位家长或监护人要切实承担起对未成年人、特别是儿童的安全教育与监护责任。要通过讲解、警示等方式,教育孩子充分认识燃气设施的危险性和保护重要性,严格禁止孩子将烟花爆竹投入或扔向燃气阀井、管线检查井等任何地下及半地下设施。要引导未成年人选择政府指定的安全区域进行燃放活动,远离燃气设施,培养其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五、倡导全民共治,鼓励及时举报

燃气安全关乎千家万户,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和维护。我们鼓励广大居民、商户积极履行监督义务,对在燃气设施附近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同时,请广大市民朋友时刻保持警惕,如发现燃气设施附近有违规燃放迹象,或察觉燃气泄漏(闻到类似臭鸡蛋异味)、燃气设施异常(冒白烟、出现异响、部件损坏等)情况,请务必立即远离现场,到达上风方向安全区域,并拨打高台华燊燃气有限公司24小时应急抢险报警电话:0936-6622212,若事态紧急,可直接拨打110报警电话。

守护燃气安全,就是守护我们共同的家园。请全县广大居民、各单位积极支持配合,严格遵守本公告规定,从我做起,互相提醒,共同监督,为营造一个平安、祥和、欢乐的新春佳节贡献力量!


高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2月2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